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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需知的社保知识之社保基数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9-09-11来源:湖南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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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社保机构每年会要求各参保单位申报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此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1.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还要注意: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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